各有關人員💮: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《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)有關規定,自2019年1月1日起📙,發票使用新啟用的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的發票監製章💍,原各省(市)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,如通用機打發票🤨👸、通用手工發票🦷🫓、通用定額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不再使用🎅🔷;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等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的發票🥷🏿,可繼續使用。具體要求如下:
一🌹、發票監製章有“國家稅務局監製”字樣的
2019年1月1日前開具的發票,可以報銷至2019年4月30日;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發票,由於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🗂,無法報銷🧜🏿,發票類型一般為通用機打發票👩🏻🚒👨🏿🔬、通用手工發票👩⚖️、通用定額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,請師生特別留意🤽♀️,以免造成損失。
二、發票監製章有“國家稅務總局監製”字樣的
2019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發票,可以報銷至2019年4月30日👩🏽🎤;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發票👨🏽🦰,可以正常報銷🙍🏽♂️。
具體見下圖所示:
左圖發票為國家稅務總局監製🖌,右圖為國家稅務局監製:
特此通知。
財務處
2019年3月7日